致: 袁小兵 先生/小姐
鑒于:
1、2015年6月25日,你方與郴州五嶺閣體育休閑基地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我司),就五嶺閣練習場右側C塔達成了《房屋租賃合同》。根據(jù)該合同約定,你方每年應當向我司支付租金20萬元,如逾期支付你方應當按相當于租金的1%向我司承擔逾期違約金,逾期超過30日的,我司有權解除合同,提前收回租賃房屋。
2、截止本函告之日止,你方已拖欠我司租金 13.33 萬元,且已長達 8 個月之久,并經(jīng)多次催告未果。為了督促你方依法履行合同義務,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函告如下:
一、因你方逾期支付租金且已超過30日,我司決定根據(jù)合同約定于2016年12月31日正式終止與你方達成的租賃合同。
二、請你方務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,前往我司清繳拖欠的租金和逾期違約金,并將留置在租賃房屋內(nèi)的物品搬離,騰空房屋,但不得破壞甲方房屋原有設施設備的完整。根據(jù)合同約定不可拆卸的包括房屋內(nèi)的裝飾、裝修及不可移動的物品歸我司所有,你司不得破壞物品的完整,否則應照價賠償。
三、在本函告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內(nèi),你方未將有關物品搬離散租賃物的,即上述期限屆滿后你方留置在租賃房屋內(nèi)的物品,均視為你方拋棄的垃圾,我司將代為處理,由此產(chǎn)生的損失包括垃圾處理費概由你方承擔。
四、我司在此依法保留依據(jù)你我雙方達成的《房屋租賃合同》,依法追究你方因拖欠租金所造成的相關法律后果的權利。
專此函告,請妥善處之。
郴州五嶺閣綠氧山莊有限責任公司
2016年12月16日
編輯:蔣林華